灵活用工合规手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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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叫“灵活用工”,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,在学术及实务操作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。因此,2015年说的“灵活用工”与2020年说的“灵活用工”,可能是两码事;同样在2020年,A公司说的“灵活用工”与B公司说的“灵活用工”,也可能完全不一样。
我们暂且将“灵活用工”界定为有别于标准化劳动关系的一切用工关系。与标准化劳动关系相比,“灵活用工”在用工关系的建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终止等方面,具有相对的灵活性。
不可否认的是,自2015年开始,“灵活用工”越来越火。在中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中,已经有好几家以“灵活用工”作为核心业务成功上市的公司。而多数的实际用工单位,不研究“灵活用工”、不践行部分“灵活用工”,往往也被视为落伍。
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,更把“灵活用工”推向了发展的高点。除了传统的劳务派遣、人力资源外包,共享用工、平台用工、新业态用工、小微承包用工、众包用工、自雇用工等概念,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用工领域,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种相关政策也纷纷出台。提供“灵活用工”服务的企业,业务均逆势增长。
由于同时涉及法律关系、管理关系、薪酬关系、结算与财税关系等不同要素的组合,因此,对于“灵活用工”中合规与风控的研究,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“灵活用工”的核心,是在“合法用工”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实现“三能”的解决方案,即人员能进能出、岗位能上能下、工资能增能减。同时,实现员工灵活就业、企业成本控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有机平衡。
企业用工的主要矛盾,由日益增长的弹性用工需求与落后的刚性组织结构之间的矛盾,转化为员工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与工作的需求和不平衡、不充分的组织发展之间的矛盾。规范、专业的“灵活用工”代表了先进生产力,马克思曾设想的理想社会,正是“自由人的联合体”!